建设单位可委托技术单位或自行编制环评报告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办法和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自2018年12月29日起,生态环境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公告明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公告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的考核,并适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抽查。